当事人 |
华新娟,刘文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0222民初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华新娟起诉被告刘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222民初70号],因被告刘文君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