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劳黄村, 梅州东山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2204号,粤(2021)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36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劳黄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诉你与梅州东山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与被告劳黄村、梅州东山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二、被告劳黄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22521.15元、利息5527.36元、罚息57.43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并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为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三、被告劳黄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2843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四、若被告劳黄村逾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对坐落于梅州市梅江区金山办学子大道东侧东山谷碧桂园悦读林三街11栋803房(32号楼)[粤(2021)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36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4.24元,保全费2724.74元,合计10638.98元,由被告劳黄村负担(在支付标的款时迳行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