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蓝顺春,第三人-, 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顺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24民初34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韶关市顺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蓝顺春诉你公司及与第三人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蓝顺春已就(2021)粤02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