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桂英,吴桂娟,陈兆华, 韶关市华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桂英:本院受理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韶关市华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桂娟、陈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