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许振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许振超: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