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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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粤03民初15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友和道通航空物流(无锡)有限公司、武汉市友和道通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银河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集团有限公司(UNI-TOP HOLDING CO LIMITED)、武汉市友和道通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友和道通集团有限公司(UNI-TOP HOLDING CO LIMITED)、武汉市友和道通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友和道通集运(烟台)有限公司、张煊楠、李艺、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物流(无锡)有限公司、武汉市友和道通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银河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全一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155号民事裁定书(变更原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友和道通航空物流(无锡)有限公司、武汉市友和道通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银河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友和道通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以上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友和道通集团有限公司(UNI-TOP HOLDING CO LIMITED)送达,该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