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关英兰,高晓彬,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关英兰、高晓彬: 我院受理原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公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