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春秋,张成,刘振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成、刘振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秋诉张成、刘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铁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