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坤,陈伟明, 龙川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龙川县隆茶坊餐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坤、陈伟明、龙川县隆茶坊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川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坤、陈伟明、龙川县隆茶坊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3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