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良丰, 阳江市宇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良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林良丰、阳江市宇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未能按其他地址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