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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家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1787号,(2018)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0868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朱家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被告朱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家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14428.9元(含逾期本金6828.81元)、逾期利息32357.86元、本金罚息246.96元、利息复利1212.19元[以上款项截至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家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28068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三、如被告朱家洪没有履行上述判项确定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有权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朱家洪名下肇庆市天宁北路23号天宁广场A、B、C幢新景轩A3-14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08687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9.5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朱家洪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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