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天津盛世和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受理天津盛世和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5日指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担任天津盛世和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天津盛世和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月6日前,向天津盛世和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21层,邮政编码:300201,联系人:韩康,联系电话:1862231215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津盛世和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津盛世和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1-1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