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玉华,刘国忠,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 ,天津国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国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玉华、刘国忠: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承办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裁定对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朝晖里16-02号房屋、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利海小区中发里3-3-503的房屋、天津市北辰区桃香园底商10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限你自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到本院参加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现通知你准时参加。拒不到场参加选择摇号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由申请执行人单方参加的方式摇号选定评估机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