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兴国, 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利民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迅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国: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利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