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贵州骐骥商贸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恒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十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汇通隆建材经销部 ,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2民初157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州骐骥商贸有限公司诉肇庆市鼎湖区恒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十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汇通隆建材经销部、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到你们,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粤12民初157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证据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