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开胜,陈兆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兆熊:本院受理原告陈开胜诉被告陈兆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兆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陈开胜办理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管理区丽城开发区隐贤山庄听涛居17座1001号房的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兆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