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金钟,邢庆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4民初2190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庆超: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钟诉你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4民初2190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