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钟燕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燕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