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邱海瑞, 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民初2213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海瑞:本院受理原告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海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本院(2020)粤1971民初2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海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7600元、公告费550元;二、驳回原告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5元,已由原告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16元、被告邱海瑞负担1261.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