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邝华仔,邝艳芳,尹爱兰,石德盛,泽库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民初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泽库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20)粤19民初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邝华仔、邝艳芳、尹爱兰、石德盛、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962205.18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2日为2119635.03元,后续罚息以8962205.18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9.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邝华仔、邝艳芳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210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尹爱兰、石德盛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210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对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台山市川岛镇上川[权属证号码:台国用(2011)第0363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及最高限额577529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被告邝华仔、邝艳芳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尹爱兰、石德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740.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740.6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18109元(已预交94740.61元,需退回76631.61元),由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邝华仔、邝艳芳、尹爱兰、石德盛、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631.61元(需追缴76631.6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邝华仔、邝艳芳、尹爱兰、石德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