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其青,申丽,戴福安,梁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民初1088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福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A732655(9)]、梁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A082797(8)]:本院受理原告邓其青诉被告申丽、戴福安、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3民初10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戴福安、梁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村景苑花园景华阁四楼A座的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申丽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申丽名下所需税费等费用由被告申丽承担;二、限被告申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官仓村景苑花园景华阁四楼A座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邓其青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邓其青名下所需税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邓其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申丽、戴福安、梁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戴福安、梁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