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苏传源,蔡倩倩,林春凤,叶玉敏,李志杰,第三人-, 东莞市卓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帝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益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其他 | 
| 案号 | - | 
| 案由 |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内容 | 苏传源、蔡倩倩: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卓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益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苏传源、蔡倩倩、林春凤、叶玉敏、东莞市帝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志杰,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东莞益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5930905.49元以及利息损失65913元(以5930905.4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共105天利息损失为65913元);2、被告苏传源、蔡倩倩、林春凤、叶玉敏与被告东莞市帝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1000元由六被告承担;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对你们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四庭(请提前十五分钟前往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方正大道石龙法庭七楼报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