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靳永乐,谢兆辉,谢兆康,谢伟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971民初22719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伟雄:本院受理原告靳永乐与被告谢兆辉、谢兆康、谢伟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971民初22719号,因你去向不明,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对三被告位于东莞市石龙镇线香街74号(权属证明号码:0476046、0295415、0295414,预估房产价格:30万元)房产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分割,确认三被告对诉争房屋各享有1/3产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龙法庭六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另告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李少娟、人民陪审员李香、人民陪审员潘玉英(后补人民陪审员:梁柳明、张家华、朱赛典)。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