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中年,于丽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丽娟:本院受理原告马中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共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