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厚德,马勤,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 ,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融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91民初85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8545号原告深圳前海融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融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146,741.9元;二、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融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146,74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前海融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登记编号4419201900104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对上述一至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德尔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孔雀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东莞丰正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刘厚德、马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融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81元,由原告负担8,000元,七被告连带负担13,581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81元,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3,58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910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