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区金芳,秦剑虹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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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剑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G365369(1)]:本院受理原告区金芳诉被告秦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