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文志威,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阳山县菲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县菲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文志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公告通知你们应诉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