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春水,于春玲,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春水、于春玲:本院受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于春水、于春玲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1号法院2楼20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