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春安,刘保建, 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保建: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安诉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保建、天津滨海名苑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生态城派驻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