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庞超浩,杨金凤, 惠州市润森家具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金盛达木业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03民初29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州市润森家具有限公司、庞超浩、杨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金盛达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惠州市润森家具有限公司、庞超浩、杨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惠州市润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金盛达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331325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庞超浩对被告惠州市润森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秋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