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益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益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益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7000元;二、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4536.6元(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1、以1702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利率4.20%),自2019年11月14日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计646天,逾期付款违约金12831.18元。2、以567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13日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计281天,逾期付款违约金1705.42元。三、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