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霍昭明,李波, 深圳华泰兴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2314号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昭明、李波: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泰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昭明、李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31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华泰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315元,本院予以退回。霍昭明、李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二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