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丹丹,孙利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利彬: 我院受理原告郭丹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公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