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洁文,高碧梅, 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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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洁文与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高碧梅与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判令被告高碧梅对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南通三益特种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揭阳市三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5时在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