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惠红,周爱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1481民初1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爱群:本院原告刘惠红诉被告周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481民初11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