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梅里斯支行,高鹏飞,高明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梅里斯支行诉高鹏飞、高明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