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静,天津奥城广场分公司, 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奥城广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4民初14583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奥城广场分公司、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4民初14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