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清华,黄佐东, 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德明印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佐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清华与被告揭阳市德明印刷有限公司、广东新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佐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3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78916元及利息3356895.48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3名被告承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伍喜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伟鑫、韦奕虹(候补人民陪审员陈丽珊、侯玉容)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书记员陈琼担任记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