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 ,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184民6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同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常粮原谷物有限公司诉你(2022)黑0184民6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