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清,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91民初1021号 |
案由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伟清: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伟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9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38024元和办案差旅费2000元合计40024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欠款4002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履行之日止);二、第三人李伟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7.53元,由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