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洋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洋洋: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告王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