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旭聪,林晓华,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旭聪、林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聪、林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陈旭聪、林晓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