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安力,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安力: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安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未能按其他地址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