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郑海,罗红枚,杨联萍,罗思环,邓应光,罗海红, 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锦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金华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嘉发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民初7189号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嘉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金华电器有限公司、郑海、罗红枚、杨联萍: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嘉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金华电器有限公司、郑海、罗红枚、杨联萍、罗思环、邓应光、罗海红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7189号民事判决书及由被告罗思环、深圳市龙岗金华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嘉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金华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可申报债权)、罗思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支付赔偿61956755.81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华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583.77元,由被告被告深圳市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嘉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锦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金华电器有限公司、罗思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