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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霞,天津分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京奇非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京奇非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陈霞诉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兴路院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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