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霞,天津分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京京奇非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京奇非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陈霞诉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兴路院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