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海良,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752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海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391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将(2021)粤0391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为“被告余海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290元及息费(包括利息、行政管理费、逾期违约金合计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6290为基数,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已产生刊登公告费750元)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余海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