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志明, 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604民初3125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志明: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明签订的《佛山岭南天地租赁合同》、《承租权转让协议》、《外摆位协议》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1196.98元、推广费1325.42元、物业管理费4305.72元、水电费21044元;三、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的商铺占用使用费5888.05元;四、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清理涉案商铺的实际损失14000元及律师见证费8000元;五、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六、被告陈志明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6元,由原告佛山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2元,由被告佛山天颂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明负担325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志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