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永霖,庄静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静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林永霖、庄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总额合计人民币531217.53元(其中,本金463217.53元,未到期手续费68000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0年11月25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揽胜粤EA779U在上述债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由审判员钟斯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彩英、林秀明、候补人民陪审员黄逊华、邹青、麦清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