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有福,潘锦荣,潘翠婵,伍淑云,潘锦棠,伍结莹,潘丽婵,李子豪,,佛山市顺德区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利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粤06民初1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锦棠、潘丽婵: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梁有福、潘锦荣、潘翠婵、伍淑云、潘锦棠、伍结莹、潘丽婵、李子豪、佛山市顺德区利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126号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42810.0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正常贷款利率按年利率7.995%计算利息,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1.9925%计算,复利以未及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共142014040.35元),本息合计341956850.36元;2.请求判令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0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正常贷款利率7.80%计算利息,逾期利率按年利率11.70%计算,复利以未及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算,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共13700901.01元),本息合计33500901.01元。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总额为人民币375457751.37元;3.请求判令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丹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对上述第1、2项请求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佛山市顺德区利豪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伍结莹、潘锦棠对上述第1、2项请求债务范围中的380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伍淑云对上述第1、2项请求债务范围中的450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翠婵对上述第1、2项请求债务范围中的34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锦荣、梁有福对上述第1、2请求债务范围中的1030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潘丽婵提供抵押的房产和200亩工业用地及厂房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2项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等及其利息)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众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港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人民币7661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等及其利息)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地系列汽车合格证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尹宇飞、梁亦民组成,法官助理由任小青担任,书记员由石旭担任。如果你们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