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瑞宁,陈学香,阎建新,闫沛玲,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天津市宁河区鑫瑞畜牧养殖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宁河区鑫瑞畜牧养殖场、杜瑞宁、陈学香、阎建新、闫沛玲:本院受理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